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天(11日)頒令充公一名投資者犯罪得益6,300萬元。該投資者早前一宗廉署案件中,承認買賣「窩輪」時向一名時任銀行高層人員行賄約640萬元以獲取巨額純利,早前判囚45個月。 
 
涉案的71歲投資者哈弼意於2018年1月22日在原訟法庭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同案另一名被告,49歲的德意志銀行(德銀)前董事馬善智,則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兩人於2018年2月26日同被判入獄45個月,控方同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法庭申請充公哈弼意非法獲取的得益。 
 
原訟法庭法官金貝理今天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哈弼意犯罪得益6,300萬元。哈弼意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處10年監禁。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以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案情指,馬善智於案發時是德銀的董事,並為該銀行的「窩輪」交易員。哈弼意於2007年1月16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間向馬善智提供合共約640萬元賄款,令馬善智向哈弼意及其相關人士提供德銀發行「窩輪」的資訊,以協助他們買賣「窩輪」。哈弼意因此透過買賣德銀發行的「窩輪」獲取巨額純利。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