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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涉及本港著名作家金庸的「同人作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內地青年作家江南(真名楊治)所著《此間的少年》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此間的少年》有己出版了多個版本。
內地青年作家楊治。
內地青年作家楊治。
本港著名作家金庸。
本港著名作家金庸。

 

金庸(查良鏞)筆下的武俠人物郭靖、黃蓉、喬峰、令狐衝等在全球華人社會為人熟悉。不過,內地青年作家江南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中,就將這些人物變成「汴京大學」大學生,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原來金庸作品高度相似。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還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

內地「封面新聞」消息,2015年,查良鏞決定向廣州的法院起訴,認為該小說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作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像,侵害了查良鏞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查良鏞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鏞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天河區法院2018年8月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並銷毀有關書籍,並賠償168萬元經濟損失及20萬元的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之後,查良鏞、楊治、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三方均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查良鏞2018年10月30日去世後,其遺產執行人作為上訴人參加訴訟。

金庸筆下的武俠角色。 李志清作品
金庸筆下的武俠角色。 李志清作品
金庸的小說。
金庸的小說。
金庸的武俠故事拍成了不少影視作品。
金庸的武俠故事拍成了不少影視作品。
金庸的武俠世界。
金庸的武俠世界。
金庸和他筆下人物。
金庸和他筆下人物。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衝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系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還認為,《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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