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其中49歲時任女職員涉嫌數度襲擊4名幼童,被控4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她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前女職員自辯時指,見到涉案女童以嘴對嘴方式向另一男童「錫咗一啖」,所以即時制止他們,承認當時推了女童臉頰的位置,且向另一涉案男童做出該行為是想其「記憶深啲」,沒有大力「摙」他。案件下午續。

被告陳綺雯被控於2021年12月11日至21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香港保護兒童會內,身為年滿16歲對4名不足16歲的兒童,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2歲男童B、2歲女童V、3歲男童F,及一名身份不詳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對方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甫開庭時,辯方對童樂居員工守則及童樂居是否為一間註冊幼兒中心提出法律質疑,裁判官余俊翔考慮各個因素,包括案發地點發生於童樂居、被告在該處工作及在1996年已成為註冊幼兒工作員,認為與本景背景相關,裁定證供是相關,可以呈堂。

控方隨即播放童樂居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指被告包括當時曾在洗手間拍打男童,致其失平衡及向右後踏了幾步、用右手「搣」及拉了坐於便盤的男童右手並拉起他直至站起來,歷時約9秒、在活動室連續以手拍打女童頭部約10次、再用手拍打女童頭部令推倒她等,且依賴3個案例作舉證。

余官聽罷控方案情後,裁定被告就4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被告將出庭自辯。

被告陳緘雯自辯時表示,她在1995年開始受僱於童樂居,「唔敢話自己有好大愛心同理想」,但她只是喜愛小朋友,同時當局改變了做法,若有損傷,就需要親自通知小朋友家長,但其實只是知道「乜乜」家長,未能知道其背景,因此她通常擔心有意外發生,不知道家長有何反應。陳再指,見到涉事女童V以嘴對嘴方式向另一男童「錫咗一啖」,她因疫情很嚴重及擔心其接觸而即時制止他們,但就當時沒有採用說教的原因,她指出當時自己須獨自應付10多個小朋友,擔心其他小朋友有危險,過往曾經發生「推電視」及「拉紗窗」等行為,亦不想其他小朋友模仿其行為,承認當時推了女童臉頰的位置,問及她知悉是否做出這行為,但認為其力度沒有令她受傷,臉亦沒有紅腫。

陳續指,另一涉案男童F當時「搣緊」衣服上的鈕扣,故怕他會放在口內而「哽親」,她之前曾發現在其他小朋友鼻子或口內存有異物,涉事行為想其「記憶深啲」,「等佢唔會做」,只是捉住他,沒有大力「摙」他,相信大哭的理由是因受責備所致。

案件押後至6月2日進行結案陳詞。

陳另指,涉案男童B當時還未脫掉尿片就進入廁所,因此用手「撥走佢」,命令他返回垃圾桶「剝片」,過往有小朋友曾飲用液體,或者以痰罐蓋在自己頭上,承認對男童的動作較大,但並非拍或打等,「只係撥佢自己去剝片」,力度不是想令他跌倒;至於涉案身分不詳兒童,他則位於女童V身旁,當時在活動室入面與其他小朋友打架,她做出該些動作是為了制止他們,不是刻意襲擊該兒童。

控方在盤問下質疑被告,指她擔心會模仿其他小朋友學習該些涉案幼童的動作,但為何不怕小朋友模仿其拍打動作,並認為她沒有遵守童樂居員工守則。被告回應,相信會模仿小朋友多些,「當時無辦法,一定要阻止咗佢先」,且強調童樂居當局亦沒有根據比例承諾分配人手,「無可奈何用呢個方法」。

被告再在覆問下提出,她自己當時沒有尋找他人協助正因為有人安排早餐,時間較緊接,「覺得自己處理會好啲」。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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