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油站男收銀員去年初於社交平台結識兩名12歲女童後,再透過討論網上遊戲而獲取對方信任,以安排「搵快錢」利誘對方援交,警方其後在放蛇行動中作出拘捕,被控3項企圖促使他人成為娼妓罪。他今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案情透露,被告先後向兩名女童問及想不想賺錢,可安排的地方與男人性交,被告亦從而賺取佣金,另再向誘餌女警員解釋賺錢方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還柙被告至6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其心理醫生和背景報告。
被告沈天韋承認於2022年3月17日,在香港企圖促致女童X及女童Y成為娼妓;以及承認於同年3月22日,在香港企圖促致警務人員24646成為娼妓。
案情指,女童X與女童Y是同學,二人均為12歲中一學生。2022年3月17日,X的同學介紹被告給X認識,便在WhatsApp開始與綽號為「鬼囝」的被告交談,期間X向被告說會升中二,被告人問X想不想賺錢,X假裝需要錢,被告再問X是否有性經驗,說X只要在安排的地方與男人性交或介紹其他女童,便可賺到很多錢,被告聲稱X雖然每次只須向一名客人提供服務,但若提供「3P」服務則可賺取更多錢,被告亦問X是否大胸和處女,X均回答是,故可替找客人「買你第一次」,並向X索取個人照片,但X拒絕,被告又問X有否看過色情影片,指價錢其視乎X的服務範圍而定,以及抽取所賺金額兩成或三成,其後被告問X可否翌日晚上8時到尖沙嘴,但X的母親得知X與被告對話,隨即利用X的電話發短訊警告被告,表示會報警。被告表示甚麼都不知道,並停止與X交談。
就另一項控罪,X在WhatsApp一邊與被告人交談,一邊將二人的對話紀錄轉貼在同學群組,Y則是當中成員,故得知被告安排女童賣淫,亦為了證實被告從事這非法勾當,Y便叫X介紹她給被告認識,在同日被告在WhatsApp主動開始與Y交談,被告問想不想賺錢,Y假稱朋友欠她錢並需要3000元,Y表示自己12歲半,被告再問Y是否處女和大胸,Y回答不算大胸但為處女,Y問是否真的會賺到很多錢,被告說會多於5000元,Y問是否要「陪仔」或「開房」,被告說不用陪,再提議使用電話交談,又要求Y自拍胸部照片或翌日見面,Y均拒絕,被告其後聲稱與第一個客人第一次性交,可賺取3000元至5000元, 以及查問Y的名字,Y便編造假名。最後,被告要求使用電話與Y交談,Y隨即假裝二人的對話給父親發現,冒充父親發短訊警告被告,表示會報警。
及後X、Y各自向母親講述事件並報警處理,女警員19186是警方誘餌人員,則奉派調查本案,同年3月22日,使用「Grace」的綽號在WhatsApp主動開始與被告交談,並自稱是X和Y同學的朋友,而被告自稱「Peter」,被告問警員可否外出,聲稱可幫對方「搵快錢」,每單約幾千元至一萬元不等,警員表示想賺錢,亦可外出,被告另表示所賺快錢未必全部合法,提議改用電話與警員交談,因之前曾有其他女童的父母發現此事。女警員19186將誘餌電話交給另一女警員24646,再以Grace的身分與被告繼續交談,且在下午收到被告來電,期間女警員指出其年齡為12歲。被告又問有沒有興趣賺錢,並解釋有兩種方法賺錢,即陪男子到酒店性交和介紹女童給被告,女警員要求被告告知工作詳情,被告人便提議面談。
同日下午約5時半時,女警員24646與被告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附近見面,其他警務人員則在附近埋伏,被告隨即叫該女警員跟他到酒店開始工作,但遭到拒絕,要求被告告知更多工作詳情,被告再解釋可選擇到酒店陪男客人,提供手淫、口交或性交等服務,若客人舔其下體,可多賺200元。其後,被告人問女警員是否處女,女警員聲稱沒有任何性經驗,被告接着會替找客人及到酒店,但因女警員是處女,被告可爭取 4500元。被告聲稱因這是第一次提供性服務,故只會收取200元至300元為佣金。
最後,行動曝光,另一警員向被告上前表露警察身分,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今日約啲囡出嚟,想介紹佢哋做雞,我就可以賺佣」,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上指出,曾提議與客人「開房」賺取4500元,但當時仍末安排客人,而「搵快錢」意思是提供性服務和進行性交易,以及單獨行事,不涉任何犯罪集團等。
控方透露,被告過去有2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猥褻侵犯及遊蕩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很早階段已表示認罪,顯示出其悔意,坦白認罪是他唯一的求情理由,被捕後已知道做錯了,冀法庭索取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了解到就本案其心理狀態。
李官提出,本案無證據顯示跟其精神狀態有關係,加上罪行涉及未成年少女,尤其在社交平台上針對約12歲的幼童,屬加刑因素,故將為被告先索取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並押後案件至6月1日下午判刑,期間被告續須還柙看管。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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