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內地過港漁工早前在香港東面清水灣附近水域非法捕魚,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3人今日(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

捕魚工具被判充公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指出,該署人員5月19日下午約3時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本地漁船涉嫌違反其登記條件非法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調查。漁護署人員其後在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打氣機、呼吸器及呼吸喉管,並落案檢控涉案人士。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在香港水域發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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