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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無業婦3月在深水埗街頭撿走貓屍,打算回家食用,鄰居見狀報警。無業婦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內地農村出身,學歷至小學,多年前來港,知道不可殺害貓狗食用,惟誤以為已死貓狗不受規管。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殺死貓隻,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

香官判刑指法庭對貓隻是否被車撞死存極大疑問,因為獸醫檢驗不見外傷,惟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殺死貓隻。香官續指文明社會不容被告屠宰貓隻,須向公眾傳達訊息社會不容此事發生,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虐畜,故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婦人在判刑後離開西九法院。盧江球攝
婦人在判刑後離開西九法院。盧江球攝
婦人在判刑後離開西九法院。盧江球攝
婦人在判刑後離開西九法院。盧江球攝

案情指,今年3月1日上年9時許,警方接報指被告張蘭嬌在單位內手持貓屍及及刀,到場後發現被告住所廁所中在膠筒內用水浸貓屍,貓頸旁放有一把刀,貓屍身僵硬口有血,大部分毛被剝落。愛護動物協會事後檢驗,不見有殘酷對待動物跡象,沒有外傷,漁農處驗屍亦認為死因不明。被告被捕後警誡及錄影會面下指當日在北河街街市聽聞涉案貓隻被車撞死,遂拾取來食用,回家用了數小時屠宰,用刀去毛再入袋。

辯方求情指被告內地農村出身,學歷至小學,多年前來港任職流動小販,案發時知道不可殺害貓狗食用,惟誤以為已死貓狗不受規管,被捕後非常後悔,精神壓力大,向警方和盤托出,坦白認罪。辯方又指被告沒有令貓隻受到不必要傷害,非用不法手段取得,子女未來亦會監督被告。

被告張蘭嬌承認於2023年3月1日,在深水埗白田邨健田樓一單位,屠宰一隻貓隻以作食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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