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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撞破立法會玻璃進入大樓,一度佔領立法會,多人被控暴動及進入及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包括「47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藝人王宗堯等。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移至西九龍法院)開審,其中劉和另6人承認暴動等罪,王則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罪,與其餘不認罪被告一同受審。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吳志勇。何健勇攝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吳志勇。何健勇攝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王宗堯。何健勇攝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王宗堯。何健勇攝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馬啟聰。何健勇攝
立法會暴動案開審被告馬啟聰。何健勇攝
其中一名被告孫曉嵐今早到庭。何健勇攝
其中一名被告孫曉嵐今早到庭。何健勇攝
大批記者在法庭外等候。
大批記者在法庭外等候。

本案被告依次為黃家豪(20歲,學生)、羅樂生(19歲,廚師)、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歲),劉頴匡(26歲)、沈鏡樂(23歲,地盤工人)、馬啟聰(30歲,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范俊文(28歲,文員)及林錦均(25歲)。

全部人均被控暴動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當中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分別為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和范俊文;餘下被告否認控罪。畢、王和吳則承認於同時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 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逗留在會議廳時未有遵守秩序,或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其餘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獲准存檔法庭。

7人承認暴動罪的案情指,2019年7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民陣」)舉行名為「撒回惡法 林鄭下台」的遊行集會,在早上約3時,數以百計的示威者於立法會大樓外開始聚集,立法會外的一面國旗被示威者破壞,而一面黑色區旗被插在立法會大樓外的旗桿上,及至最遲大約下午1時30分開始,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發生暴動,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面集結,並持續使用鐵籠車、鐵枝等物品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慕牆,試圖衝進立法會,最後成功於下午約8時55分經立法會大樓近1號公眾入口闖入立法會大樓,其後數小時對內部進行破壞,而大部分玻璃幕牆在當日午夜亦被毀壞。

翌日,警方在立法會會議廳內位於近主席台的木欄杆上的一個紋印,套取屬於被告羅樂生的左手掌印,羅被捕後並在警誡下承認「我7月1號嗰日有出灣仔遊行,無做其他嘢」,且指出有參與運送物資等;另涉案片段顯示被告畢慧芬出現在立法會大樓地下近2號議員入口外,當時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並手持一支約兩米長的鐵枝沿扶手電梯走到同位置,以及案發時沒有戴上口罩等。

此外,片段拍攝到被告孫曉嵐在立法會大樓1樓會議廳內與兩名男子交談,期間孫一度拉低口罩;被告潘浩超案發時站在示威者防綫最前列集結,包括期間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取去議員座位席枱面上的黃色及橙色螢光筆、將3顆雞蛋投擲向立法會大樓閘門方向等;當示威者轉移至立法會大樓圓鼓地下(煲底)位置聚集及衝擊時,被告沈鏡樂在案發當晚出現在近1號公眾入口的群眾之中、由立法會大樓地下2號議員入口步出立法會大樓,並在集結人群中徘徊等,以及被捕警誠下說出「7月1日個日,我都系入左立法會議事廳主席位個到影左張相」。

並且,被告劉穎匡曾在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商議應否繼續留守、用擴音器向其他示威者及傳媒發表講話等,包括「咁如果係要撤既、係要撤既,大家真係12點前、12點前要安全離開呢度」等,以及被搜出案發時身穿一件印有「HOPELESS」字樣的黑色T恤;被告范俊文案發時手持鐵鎚擊打大樓「煲底」位置玻璃,之後拉下口罩到下巴位置,與身旁人士交談,再將手上鐵鎚交給另一名示威者繼續毁壞玻璃等。

就兩名被告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的案情透露,涉案片段拍攝到被告王宗堯身處在立法會大樓的會議廳內,當時身穿黑色短袖和印有淺色字樣的衣服,以及沒有遮蓋面容的裝備;被告吳志勇在案發當日先被拍攝到在立法會大樓地下的議員入口,身穿黑衣T恤並手持一支拐杖,再在大約下午10時23分,戴上口罩下出現在會議廳內,其後吳在2020年1月9日被捕,在警誡下表示「去過立法會,但無破壞任何嘢」。

法庭記者: 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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