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5月29日)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嫌收賄共逾一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一名囚犯,涉案囚犯及其胞妹則被控行賄。
被告金永勤,34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吳天文,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及其胞妹吳樂澝,31歲,則同被控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件將於星期三(5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金永勤及吳樂澝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答辯,吳天文當日則會被帶往法庭應訊。
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於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而吳天文則還押於該院所。懲教署人員及囚犯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控罪指金永勤涉嫌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接受三筆賄款共10,100元而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而吳天文及其胞妹吳樂澝則涉嫌向金永勤提供上述賄款。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金永勤多次無適當權限與吳樂澝通訊,從對方接收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然後攜帶入荔枝⻆收押所交予吳天文。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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