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嚴重聽障的男生被指2019年前意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而令對方跌倒,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提出定罪上訴得直,案件重審後,裁判官鄧少雄今(29日)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羅鎮傑(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辯方在審訊中,反對被告招認呈堂,指過程涉及不公和誘導;被告在口頭招認中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裁判官今早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在公平情況取得被告警誡供詞,故剔除被告口頭招認及拒絕證供呈堂。
裁判官今午裁決時,引述庭上證據,指被告在被噴胡椒噴霧後不久,便由警員施行警誡,而當時並無手語專家在場,當時警員亦已清楚知悉被告須戴助聽器;被告被拘捕後,當晚被送往瑪麗醫院,而被告額頭、頸、雙肩等擦傷,左邊有肋骨骨裂,而右邊肋骨亦有輕微移位。
裁判官指,無論被告是遭合法或非法毆打,以及警員是否知悉被告傷勢,當時為他錄取警誡口供都是不適合的,亦無逼切性、須在短時間內替被告錄取口供,警方應該等到手語專家到場,故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誡警詞是在公平情況獲取。
另外,片段顯示現場有大量人士聚集和混亂,辯方說法是被告失去平衡及跌向手持胡椒噴霧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令區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警員稱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但控方案情亦是被告搶胡椒噴霧,被告不可能在警誡下將「搶」說成「打警察」。
裁判官又指,根據警方錄影片段,警員曾表示「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不論警員是態度輕率、沒有好好選擇用字,還是另有內情,以當時環境而言,都令人困惑,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遭控方反對,雙方將存檔書面陳詞處理。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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