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5月31日報道,5月30日上午,太原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白皮書》和5宗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馬某某強姦、猥褻兒童案」引發關注。
案情指,被告人馬某某於2020年12月與被害人王某某的祖母確立戀愛關係後,與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馬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是13歲的未成年人,卻多次多地與其發生性關係、實施猥褻行為,其後被害人王某某在醫院檢查診斷患有多種婦科疾病。
檢察院以馬某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並提出了對被害人王某某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支持起訴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作為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且有強姦犯罪前科的人員,多次、長期姦淫未滿14歲的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馬某某多次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後,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除依法支持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醫療費、檢查費、營養費等費用外,還認為本案案發後,從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與其母親的交流及聊天記錄中看出其情緒消極,該案對其造成的身心創傷和影響是長期的、較難磨滅的,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
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支持2萬元(人民幣)。判決作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太原中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除給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和心理康復治療等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外,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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