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213名示威者在油麻地被圍捕,其中1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法官嚴舜儀今午在西九龍法院指案發後場面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被告知情下仍加入暴動壯大聲勢,終判處19歲女生進入教導所,另外3人監禁4年6個月到5年2個月,其餘被告則將於下週判刑。
嚴官判刑前引述辯方求情指19歲女被告鄧妙小案發時應男友及女友人邀請到示威現場,為女友人保管涉案索帶在背囊,案發後後悔沒有聽從父母忠告,現已受到教訓;24歲男被告余柏鏗受社交媒體影響,使用錯誤方法表達不滿,對犯法感到懊悔,愧對父母;27歲男被告李永賢及23歲男被告陳志遠案發後有真誠悔意,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
嚴官判刑指案中示威者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大量汽油彈,對警員、路人、記者、居民等構成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的風險,案發後場面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留下滿地玻璃、磚頭、防毒面具、扳手等遺骸,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難以估計。嚴官指暴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損失巨大,無論被告何時加入也必然知悉現場情況,示威者當時藉人多勢眾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仍加入暴動壯大聲勢。
嚴官有見鄧妙小年輕,教導所報告正面,適合接受紀律訓練及監管,反省後交代事件經過,亦沒有證據其為領導角色,故依建議判其入教導所。嚴官續指23歲男被告陳志遠案發時身上物品有限,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24歲男被告余柏鏗案發時管有雷射筆,用以損壞他人財物機會極高,屬加刑因素,而27歲男被告李永賢則於示威者前排與警方對峙,同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嚴官指余柏鏗陳志遠案發時年輕,減刑2個月;3人案發後仍積極生活工作,各減刑1個月;余柏鏗同意大部份案情,沒有傳召證人,再減刑3個月,終判余柏鏗、李永賢及陳志遠分別監禁4年9個月、5年2個月及4年6個月,余柏鏗管有雷射筆控罪判囚8個月,同期執行。
13 名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9歲)、余柏鏗(24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7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3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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