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醫學院前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涉放置充滿一氧化碳的瑜珈球在妻子車輛的車尾箱,釋放毒氣殺害妻子黃秀芬及次女許儷玲。許金山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今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有關涉案瑜珈球不知去向的氣栓時,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故批出上訴許可,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上訴聆訊排期於10月10日進行。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上訴方提出的法律問題為「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需有充分、可靠、有力的證據,才可令控方案情產生合理疑點,會否令辯方承擔起需證明自己清白的舉證責任?」

上訴人許金山由大律師Christopher Grounds代表,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地把控辯雙方的立場混為一談,像是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辯雙方,會令陪審團誤解辯方有舉證責任去證明自己清白。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則指,即使辯方提出另一個合理疑點,即提出有可能是妻女其中一人放瑜珈球進車尾箱,原審法官已清晰地向陪審團指出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控方。

上訴方表示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裁定事實時,需有充分又可靠的證據支持,否則不能作出肯定的推論,會令陪審團無法就環境證供作出推論,進而拒絕一些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如陪審團不能在沒有實質證據後作出揣測,辯方便需像控方般作出舉證。而且許金山有不在場證據,他在妻女上車前兩小時已出發到中文大學醫學院執教。

上訴方續指,警方在案發後半年發現車內泄氣的瑜伽球時並沒有氣栓,在車內亦找不到該氣栓,可能是證物警員處理不當或丟失,也沒有充足證據顯示氣栓不知去向。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指,如陪審團肯定證物警員稱瑜珈球沒有氣栓屬實,便代表放瑜珈球入車內的人拔出了氣栓。但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有提及證物警員找不到氣栓,有可能是因為證物警員出錯,或在案發後半年間誤置氣栓,便指引陪審團推測案發時氣栓已經不知去向。

此外,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指示陪審團如認為妻子不知道瑜珈球內有一氧化碳,便可排除妻子是放瑜珈球入車尾箱的人,而且沒有證據證明妻子不知道瑜珈球內有一氧化碳,不能排除妻子知道瑜珈球內有一氧化碳的可能性。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亦曾指,如果陪審團裁定車內瑜珈球沒有氣栓,便可排除次女是放瑜珈球入車尾箱的人,因為次女沒有理由要扔掉氣栓。但原審法官引導時卻沒提及,即使是許金山也沒有理由要扔掉氣栓,也可把氣栓放於車內。

上訴方提到妻女即使知道或不知道瑜珈球內有一氧化碳,也有可能是妻女其中一人放瑜珈球入車尾箱,可能並非許金山放瑜珈球入車尾箱。上訴方重申控方沒有證據基礎指瑜伽球沒有氣栓,案發後沒有人留意到氣栓的重要性,只是在案發後半年才發現瑜珈球沒有氣栓,認為原審法官不可排除妻女放瑜珈球入車尾箱等其他可能性。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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