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上周六(6月3日)下午接獲報案,指有巿民瀏覽社交平台期間發現4張淫褻照片,照片顯示一名女子在觀塘海濱長廊裸露自己的身體、胸部及私密部位。警方經調查後,昨日(6日)以「猥褻裸露身體」及「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罪,拘捕一名40歲姓李本地女子。
消息稱,被捕人任職餐廳侍應,家住觀塘翠屏北邨,她自去年7月起在社交平台帳戶發布淫褻影片及相片,數量涉及多達120條的影片及相片。警方相信她為一己私欲犯案,在案中沒有金錢得益。
警方觀塘警區科技罪案調查組主管鄧智成今日(7日)中午講述案件指出,除了該4張淫褻照片外,警方亦在涉案女子的社交平台帳戶內,發現逾百條她曾經發布的淫褻影片及相片,這些影片分別在商鋪、郊野公園、交通工具及酒店所拍攝。及後警方檢視相關帳戶,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及經情報分析,鎖定該名社交帳戶持有人的身分,並於其觀塘寓所外進行埋伏,最終於昨日下午拘捕涉案女子。被捕女子已獲准保釋候查。
調查顯示,被捕人所拍攝的淫褻影片及相片,不分場合、不分晝夜,也不分對象,當中拍攝的場合不乏熙來攘往的街道或餐廳,被捕人在相關場合中作出令人乍舌的行為。鄧智成稱,警方對這類為滿足一己私欲,不負責任在公眾場合裸露身體,作出各種淫褻及猥褻的自私行為,予以強烈譴責;而拍攝者更將拍攝的影片及相片上載至自己社交平台,任人查閱,對網絡上年輕人及兒童造成心智影響。
據了解,被捕女子去年10月起多次在twitter上載多張裸露胸部的相片,其中更配以具挑逗性的句子。根據她上載的相片所見,她曾在鬧市制頭「曬胸」,足跡遍及淘大花園行人天橋、銅鑼灣避風塘行人隧道、上環城皇街、都爹利街煤氣燈附近、愉景新城附近行人天橋、沙田公園拍攝,日頭晚上都有,連M+博物館外都有。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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