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包括民主派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李否認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暫委裁判官陳樨樨今(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指警方發告票前已多次作出警告,行動上有一定容忍,而防疫亦是當時重要議題,雖然辯方指被告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但這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判官考慮到李當時行為克制及並非無防疫措施,故判罰款6,000元。 

傳票控罪指,李志宏(28歲,前區議員)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李早前不控罪受審。 

裁判官今裁決時,引述案情指當日10時56分起有人聚集,約7分鐘內,人數由10人增至約30人,警方發出限聚令警告,現場人士分開及保持適合距離,及至11時10分,集會人士再度聚集在一起,警方再發警告,但被和其他人沒有理會,而警方亦未立即發告票,及至11時16分,在多次警告後,警方才發出限聚令告票。 

雖然辯方指被告當時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以此作為合理辯解。但裁判官指警方無「一刀切」停止集會,顯示其行動有一定容忍,而涉案集會有31人參與、持續約20分鐘及發生在核心商業區,雖然無證據顯示當中風險,但當時疫情持續,防疫仍是重要課題,警方沒有立即行動,直到集會尾聲、多次勸告無果才行動,處理方式是合理和適當,裁定警方做法合乎比例,故辯方說法不構成合理辯解。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雖然沒有認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案情,只是提出一項法律爭議,而被告當時亦大多站在邊緣位置,只是參與者角色。辯方又指,被告自大學畢業以來一直服務社區,2020年就任區議員後,因行政問題而須辦理私人貸款,用以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希望法庭判刑時酌情處理。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在核心商業區,警方多次發生警告,被告卻執意而行,而他當時更是區議員,惟考慮到他站在邊緣位置,行為克制及並非無任何防疫措施,故判處罰款6,000元,須在3個月內清繳。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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