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8日)舉行會議,繼續審議草案條文。議員就條例草案中72B「局長可發出關乎議員表現的指引」作出討論。民青局局長麥美娟稱制訂指引是為杜絕以往區議會所出現過沒有「盡職履責」的情況,例如干擾會議的進行、不容許出席會議的官員或議員進場或離場等。
麥美娟稱制訂指引是為杜絕以往區議會所出現過沒有「盡職履責」情況。資料圖片
廖長江問及與2019年發出「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的區別。資料圖片
黎棟國問及若議員行為若未包括在指引內,局長是否就不能採取行動。資料圖片
麥美娟稱制訂指引是為杜絕干擾會議的進行、不容許出席會議的官員或議員進場或離場等情況。資料圖片
麥美娟稱制訂指引是為杜絕干擾會議的進行、不容許出席會議的官員或議員進場或離場等情況。資料圖片
新民黨的黎棟國問及若議員行為若未包括在指引內,局長是否就不能採取行動。麥美娟回應時表示,條文有兩部分,分別是局長能「提出指引」及「修訂負面行為清單」,她表示若有區議員或區議會主席在修訂負面制為清單前作出「議員不應有的表現」,也不等於不能去實施指引,因為指引的目標是規範議員的行為能乎合公眾期望,即使該行為並非納入負面行為清單,局長仍可在有局議員聯署或區議會動議下行使該權力。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亦問及會否在72B(1),即「局長可發出指引,就議員應有的表現,示明標準;及示明有何失當行為可構成施加處分的理由」的指引,與2019年發出「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的區別。民政署助理署長鄺家鋒回應時表示,2019年的操守指引較為概括性,而現時的「局長指引」則會較清晰、包括議員的指標、懲罰的準則等。但他亦指,若2019年的操守指引中有合適的條文,會將其合併於現擬的指引當中。
而在制定指引方面,麥美娟表示需視乎過去失職的例子,杜絕以往所出現過沒有「盡職履責」的情況,例如干擾會議的進行、不容許出席會議的官員或議員進場或離場等。至於如何確保區議員表現乎合公眾期望,麥美娟則舉例,包括區議員需盡責開會、設立辦事處、定期與市民溝通等。
記者:陳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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