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在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大聲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並指他出言向警員發洩不滿期間,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李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27歲男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為沙田區議會禾輋選區議員。李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訴方指雖然李志宏用言語辱罵警察,但事件歷時約45分鐘期間,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亦沒有恐嚇會發生暴力事件,李只是不滿警方執法行動,「得把口」,亦沒有使用任何暴力字眼,更何況當時警方向李稱:「你講完啦嘛?你繼續講呀!」,可見警方也認為李的說話沒有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才給予李的說話自由。上訴方指李沒有意圖煽惑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李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

律政司則指,李志宏當時情緒激動,大聲向正在驅散聚集人士的警員指罵:「警察胡亂打人」、「警察亂咁施發胡椒噴霧」、「警察襲擊市民」、「警方濫捕」等,令群眾聽到後亦附和稱:「濫捕可恥!」等,要求警方釋放李志宏。

律政司表示上訴方投訴原審裁判官錯誤考慮李的行為會導致實際襲擊的行為發生,或恐嚇到他人動手,但根據當時的警民關係,其實有相當可能在隨時發生警民衝突,破壞社會安寧。而且李曾向警只伸出雙手,然後說:「拉我啦!」、「警察都係垃圾!」、「警察屈區議員」、「叫你拉我又唔拉」。

律政司認為李並非只想向警方表達不滿,而是故意挑戰警方,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希望製造混亂。律政司指當時局勢持續混亂緊張,如有民眾被煽動並衝擊警方,則會添忙添亂,製造出其他混亂,對社會影響甚大,故認為判囚7個月的刑罰具阻嚇性,並不過重。

上訴方認為判囚7個月明顯過重,並指李當時只是理性地詢問警方,但沒有意圖去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而且如李是煽動他人支持他,亦與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有異。李遭警方包圍問話時,民眾不斷大喊「放人!」,上訴方指民眾喊「放人」與李無關,但張官稱:「李自己話『警方濫捕』先㗎喎,跟住有人和應『濫捕!放人』,點會唔關李事呢?」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