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一間印刷公司、其公司董事及經理今天(1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1項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兩名董事及經理即時還押。 

案中三名被告為印刷公司、公司董事及經理夫妻,兩人分別64歲及69歲。其中6項控罪指3名被告擬備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從而短報印刷公司2006/07至2008/09課稅年度的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f)款;1項為公司在其2009/10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漏報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及4項指董事在4個課稅年度印刷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d)款,各被告早前均否認控罪。 
 
局方表示,涉案董事透過一間無活動公司的銀行戶口收取一名客戶的貨款,但只將部分貨款轉至印刷公司的銀行戶口,餘款則轉至夫婦的個人銀行戶口。二人修改原本的需繳貨款通知書所示的貨品單價及總貨款,偽造需繳貨款通知書及相關收款紀錄,以配合印刷公司銀行戶口內有關銷貨的存款數額,再將偽造紀錄交給會計師擬備印刷公司的財務報表,導致該印刷公司呈報給稅務局的銷貨收入比實際為低。在2006/07至2009/10共4個課稅年度內,該印刷公司有33項銷貨交易的收入被調低,短報的銷貨額合共12,885,531.9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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