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16歲青年於2019年10月涉嫌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判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可能出於貪玩而用電筒射向警方,裁定男生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滿結果,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審法院今(23日)開庭審理。律政司指涉案男生在身旁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後,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及照向警方,可見其集結在一起、夥同行事;答辯方則指控方所述情況僅維持約1分鐘,控方的推論過於武斷。終院法官押後裁決,男生續准保釋。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麥永華,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現場片段顯示有兩一男一女坐在麥身旁,兩人用電筒和雷射筆照射警員,而麥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後、不只一次照向警方,反映麥與他人集結一同行事。法官張慧玲考慮到麥的年紀及其行為,不能排除他是出於「貪玩」及「獨行獨斷」;律政司今指出麥在審訊中沒有出庭作供,張官不應揣測他有其他動機去使用電筒。

答辯方陳詞時,指律政司一方依賴麥在1分鐘內的行為,武斷地總結他有罪,但麥除了上述1分鐘以外,他一直單獨行事,即使麥曾使用電筒,不代表他有意圖與他人集結在一起。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質疑,麥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似乎難以視為獨自行事。答辯方則強調,張官並未能毫無疑點地推論麥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