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中環「和你lunch」集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警方在驅散時拘捕多人。其中6人早前被裁定暴罪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成立,今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至4年1個月。法官姚勳智指本案集結發生於中環鬧市,霸佔街道,出現縱火,情況實屬嚴重。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歲,會計文員)、吳栢明(20歲,學生)、羅焯勇(22歲,社工)、陳憲(23歲,教師)和袁晧軒(24歲,學生)。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葉、黃、吳、羅和袁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羅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以及吳承認於同日同地在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即無線電對講機。

姚官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將案例的因素應用到本案中為:本案暴動看似不是預先計劃,而是隨著人數和時間增加、高峯期有逾千人參與、使用暴力規模大,歷時3小時、發生在重要交通梭紐、交通裝置等被破壞、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為社會帶來不同開支等,而本案集結發生於中環鬧市,霸佔街道,出現縱火,情況實屬嚴重,一般以4年半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惟姚官再指,各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在本案並非擔當帶領、號召等角色、亦承認不少控方案情以及案發至今已經過3年,對各被告造成影響,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以違反蒙面法的刑期則判囚6星期,可同期執行,故被告葉廸舜、黃樂文、陳憲及袁晧軒的刑期為4年;而吳栢明另涉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500元;羅焯勇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考慮量刑原則後,認為其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另同案被告陳家裕(26歲,西餅師傅)、黃穎恩(26歲,瑜珈教練)和葉柏亨(29歲)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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