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女督察去年11月休班時到荃灣AEON購物,期間將逾780元凍肉和水果放入環保袋離開,遭保安員當場揭發。她早前否認盜竊罪受審,經審訊後,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自辯時說法不合情理,身為執法人員,理應有足夠戒心及警覺性,又認為她有意圖將藍色環保袋隱藏,並押後案件至7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吳詠恩被控於2022年11月4日,在荃灣灣景廣場AEON,偷竊兩盒藍莓、一盒牛排、一盒新西蘭羊排、一盒新西蘭羊架、兩盒急凍蝦及一包魚柳,貨品總值786.2港元。
莫官裁決時指,認為被告自辯時說法不合情理,她稱涉案藍色環保袋是用來放濕貨,但涉案貨品事實上並不是濕透,認為根本不用故意事先預備,若是要準備,她例如使用保溫袋或完全防水膠袋,涉案藍色環保袋亦不是百分之百防水。莫官續指,超市存有購物籃下,卻將未付款貨品放在藍色環保袋,這是不合理及不當做法,致容易誤墮法網,被告身為執法人員,理應有足夠戒心及警覺性,以及根本無需要用任何方式打結,同時被告將白色環保袋蓋上去,無補於事,因白色的防水力比藍色為低,或許被告可以將白色環保袋對接,才放錢包。
莫官再指,根據多條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從離開超市的10號街,前往收銀處只需要1分鐘多,這不足2分鐘的時間無可能得一乾二淨,包括事先想買羊扒及牛扒、以及想買藍莓予朋友,為何當時會忘記它們,無理由會分心,而且被告離開超市時左肩背著白色擺放3枝食油的環保袋,同時左手拿著藍色環保袋,物品有一定重量,為何被告沒有察覺未付款貨品。
此外,即使辯方早前為被告有傳召幾位品格證人,如其分居丈夫、小學及大學同學等,但認為他們的證供不能為控方案情造成疑點,不能證明被告案發時是否為一時貪念而犯案,且她一進入超市時已打開藍色環保袋,又存在購物藍及車的情況下,認為她有意圖將藍色環保袋隱藏,故信納控方的說法,裁定她盜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始終是初犯,經過今次經驗,重犯機會不會出現,同時裁決對其打擊相當大,將會面對不同程度及層面法庭之外的後果,希望可判處罰款。
莫官指出將案押後至7月中判刑,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並強調該些報告要有悔意,若法庭看不到悔意,法庭未必會判處相關刑罰。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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