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名註冊承建商因進行建築工程時嚴重偏離屋宇署批准的圖則而於今日(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4萬元,屋宇署將根據《建築物條例》轉介予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鋼筋混凝土底板鋼筋聯接器 與批准圖則有嚴重相歧
個案涉及於2017年6月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建築工程中鋼筋接駁欠妥的情況。屋宇署的調查發現,一塊鋼筋混凝土底板中的鋼筋聯接器與屋宇署批准的圖則有嚴重相歧。負責有關工程的承建商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因此犯了《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 40(2A)(b)條所訂的罪行。屋宇署遂於2020年5月對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承建商須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建築工程,亦應按照《建築物條例》進行建築工程,以確保建築物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b)條的規定,正由他人代為進行任何訂明檢驗或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以及與該等檢驗或工程直接有關的任何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任何工程或與之嚴重相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此外,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亦可被紀律處分,包括可被判處罰款、受譴責或被命令從註冊承建商名冊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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