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日前公布,通緝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士,律政司今日(6日)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聲明指,一些國家及組織就此問題作出的抨擊,完全是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因此有必要作出聲明。
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 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
律政司在聲明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
一般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只規範在香港特區境內發生的行為,這是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此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確立了「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正是根據這些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對《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作出規定。
「屬地管轄」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這一款針對部分或全部在香港特區境內作出的犯罪行為,體現了「屬地管轄」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則針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也符合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在某些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刑事法律可規管在香港特區境外發生的行為。《香港國安法》針對以下兩類情況作出規定。
「屬人管轄」原則
第一類情況,是犯罪人的身分與香港特區有密切關係,而並非與香港特區毫不相干的外地人,這就是「屬人管轄」原則。根據有關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事實上,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無論身在何處,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應有之義。
按此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例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案》;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和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等。
「保護管轄」原則
第二類情況,是犯罪行為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這就是「保護管轄」原則。在「保護管轄」原則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體制或職能)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按此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原則的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正在最後立法階段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和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等。
美英澳等國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相關原則 具有域外效力
由此可見,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
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干涉。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自當竭盡所能,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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