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MK五年前為爭取同性婚姻權利申請司法覆核,獲批法援後有匿名投訴她隱瞞與其同性伴侶擁有一間寵物店,法援署向曾代表MK的大狀查證後撤銷其法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法援署上訴得直,認為大狀把實情告知法援署一事屬正確,MK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認為有關資料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律師或大律師獲委任前後也不應披露或舉報。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案件有合理爭辯之處,亦是終院首次處理有關《法律援助規例》第21條的爭議,遂批出上訴許可,審訊排期於11月28日進行。

《法律援助規例》第21(1)(b) 條訂明,當受助人的律師或大律師,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故意不遵守規定提供資料,或作在提供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虛假申述,須隨即向署長報告有關事實。MK提出,在適當詮釋《法律援助規例》第21(1)(b) 條後,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有多大程度可廢除《法律援助規例》第21(1)(b) 條的效力,以保障基本法第35條所指的秘密法律諮詢權利,尤其是申請人申請或獲批法律援助前,向律師或大律師透露的資料是否受LPP保障,因而可豁免按《規例》向署長報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此法律論點有合理爭辯之處,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律師或大律師被委任成為受助人代表前或後,均應對受助人資料保密,否則受助人與律師談話是便需思前想後,不能坦率直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提出法援署署長並非在資深大律師潘熙正代表MK時要求提供資料,而潘向署長提供資料時已不是MK的代表大狀 ,質疑是否只要大律師曾代表受助人,便有責任舉報。常任法官霍兆剛亦指出《法律援助規例》第21(1)(b) 條沒有清楚列明受助人的資料是否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代表法援署署長的陳樂信資深大律師亦認為,律師或大律師一旦懷疑申請人或受助人濫用法律援助,便有責任舉報,舉報亦不應設有時限,旨在防止法援署資源被濫用,保障法援制度。

陳亦表示如律師或大律師在獲委任前已認為申請人就財務資格等方面作出虛假陳述,故意不遵守法援規定,便應拒絕被委任,或要求申請人另覓律師,又或直接告知申請人如他獲委任後有責任向法援署署長舉報的情況。陳認為如律師或大律師獲委任後才作舉報,便對法援制度造成阻礙。非常任法官鄧國楨提問指,如受助人虛報財務情況而被刑事檢控時,律師或大律師應否作供並披露資料,陳則指他無法提供答案。三名法官均對涉案法律爭議感興趣,認為有必要的重要性又有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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