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施德來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引用譚耀宗文章指,《基本法》起草時已提供了解決機制,首次否決財案後重選立法會時,讓「香港人可以選擇邊一邊合理,從而解決憲政危機」,更直言「即使冇協調會,坊間都會認為民主派取得過半數就會有一個否決權,就會產生否決財政預算案呢個諗法」。
大律師黃廷光主問問及施德來認為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一事中可有違法,《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仲衡打斷問題指本案無關五大訴求是否合法,而是關乎達致五大訴求的手段。施德來引用2020年3月25日譚耀宗、5月5日和5月12戴耀廷的3篇文章,當中譚耀宗指「根據《基本法》第50條,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52條列明,如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預算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譚耀宗憶述,當年起草原意是由選民作抉擇,『我們當年考慮到,會否是特首做得不好呢?或者是立法會多數派試圖留難特首?我們想取一個平衡,讓選民(透過重選)決定哪方合理』」。
施德來解釋譚耀宗為《基本法》起草委員,閱畢上文後知悉其對《基本法》的了解,明白到《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喺起草原意已經有呢個諗法」。法官陳仲衡追問譚有否出言指立法會議員可以無差別否決財案?施德來認為否決財案「至少要提供一個原因」,續指當立法會和特首出現嚴重分歧,《基本法》50至53條提供了解決機制,其中一個方法包括第一次否決財案,特首解散立法會重選時,「香港人可以選擇邊一邊合理,從而解決憲政危機」。
法官李運騰追問當時施德來是否已有意用否決權逼使特首做特定事情?施德來否認指6月中之前「我係冇諗過否決財政預算案呢種做法」,直到其後刊物才使用相關字眼。施德來補充當時協調會議中也未曾聽聞否決權,惟直言「即使冇協調會,坊間都會認為民主派取得過半數就會有一個否決權,就會產生否決財政預算案呢個諗法」。
施德來解釋6月中曾考慮否決財案一事,當時相信此屬《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相信我有呢個權力」。施德來再引用戴耀廷5月5日文章指「按基本法的安排,即使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也不一定要解散立法會,他可按第51條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換句話說,行政長官仍可提出新的財政預算案,爭取立法會支持。不過,若行政長官真的要解散立法會,他按第51條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依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維持特區政府的一般運作」,「這憲制設計假設了立法會是有機會與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出現嚴重分歧的,並預先設計了解決的方法,就是把決定權交到選民手上。這也是為何基本法預先設定了否決、解散、重選、辭職的憲制安排。」
施德來再引用戴耀廷5月12日的文章則指「我在之前的文章已指出,基本法的條文並沒有規定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只能單純因為財政預算案的內容。若我們是take text seriously(認真對待文本)的話,說立法會可基於不同原因否決財政預算案,應沒有偏離基本法」,「因為從基本法的條文、基本法起草時的討論,及基本法過去20多年在這方面的實際運作去看,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投票反對財政預算,是完全在基本法的條文之內,並不違背基本法的原意。」
施德來指戴耀廷為《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會資深委員,同時為法律系副教授,故相信其解說指否決財案後政府仍可繼續運作,藉重選「由選民決定泛民啱定當時嘅特首啱,邊一邊比較合理」,而以不同原因否決財案均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施德來提到當時協調會議中雖無討論否決權,但閱覽新聞時知悉戴耀廷曾提出此說。李官問到協調機制協議最終加入了「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條款,會否認為戴耀廷在協議當中僭建?施德來解釋自己認同爭取五大訴求,而有見條款無綑綁之意,故沒有提出反對,「5月份我係默許,6月份我重進取咗㖭」,同意簽署〈墨落無悔〉聲明。
施德來交代2020年3月至5月有緊貼初選報道,因為自己有意參與。施德來補充自己沒有看過戴耀廷其他文章,只看過4月28日《真攬炒十步》一文,然而認為其與初選無關,自己亦不相信文中推論。李官問戴耀廷以初選達致其心目中的主張,其與戴耀廷同行會否感到危險?施德來答一直認為運用否決財案的權力只是談判策略及籌碼,來爭取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官陳仲衡問其可會擔心戴耀廷將初選扭轉向「攬炒十步」方向進發?施德來直言戴文「推論好錯嘅,特別係佢對中央政府香港政府做法,例如大規模DQ同武力鎮壓,我都唔相信特區政府中央政府會噉做,所以戴耀廷嘅政治文章我唔係咁相信」,只相信其法律文章。
法庭記者:陳子豪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