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底,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及後發生衝突拘捕多人。7名男女早前否認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6人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王詩麗指,獨立地考慮個別被告案情後,他們漠視警告,刻意留守現場,增加示威者的人數,恃勢凌人,並押後案件至7月27日求情,及於8月2日判刑,以待分別索取各被告的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全部被定罪的被告均需要還柙看管。
今日應訊的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4歲,學生)、田倬行(29歲)、冼穎聰(31歲)、鄺煒心(20歲,學生)、馬紫妍(19歲,學生)、姚珈瑜(19歲)及17歲女生。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冼和14歲女生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王官裁決時指,從涉案片段可見,被告張嘉棟經常與一名穿著橫間條短袖衫的男子一起,他們其後出現在基隆街天橋底一帶,當時亦已戴上口罩,並穿上深色衣服,可以謂是「黑衣人」的裝束,且指出案發時沒有疫情,肯定他是刻意戴上黑色口罩與部份在場人士表明是同路人,加上肯定他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刻意留守現場,裁定其罪名成立;被告田倬行即使家住長沙灣,明顯地他乘地鐵去深水埗是有目的,一直停留直至警方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逗留時亦經常觀察欽州街及警署的事情,又雖田有多動症,但眼見警署被不同的光速照射時,舉手歡呼,明顯是附和、支持示威者,裁定罪名成立。
王官再指,被告鄺煒心深夜時分乘地鐵在深水埗站出閘,除了去7-11店購物後,肯定他一直逗留在相關交界一帶,若沒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理應盡快離開現場,加上其黑色背囊內有很多示威常見的裝備,包括3M灰色防毒口罩連濾罐、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等,種種足以證明鄺有意圖參與暴動,亦裁定罪成;被告馬紫妍與另一被告鄺煒心是一起的,在深夜一起步出深水埗地鐵站,一直逗留在相關交界一帶直至被捕,再在黑色背囊裏特意攜帶裝備,包括藍灰色3M牌防毒口罩連兩個罐、紅色手肘及眼罩或護目鏡等,裁定罪成。
王官另指,被告姚珈瑜在深夜時份乘搭地鐵在深水埗站出閘,姚亦拿出電筒一邊行一邊照射警署方向,期間她不斷舉起右手,繼續亮著電筒的白光照向警署,又向警署方向拍攝,同時特意攜帶多項兼有一定重量和數量的物品到場,行為目的昭然若竭,就是與在場部份使用發光物體包括使用雷射筆照射警署的人一起,表示她認同、附和、支持和鼓勵這個行動,裁定罪名成立;17歲女被告與另一被告姚珈瑜一起在深水埗地鐵站出閘,二人還一起交談,並其手上的物品發出綠色的光,照向警署方向,歷時約2分鐘,足以反映她是「有備而來」的,同時背囊外面有一個非常顯眼的綠色大青娃公仔,這正是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示威抗議的抗爭符號,雖她案發時13歲左右,但所有情況均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和在搞惡作劇,裁定暴動罪成,就另一控罪,其使用涉案物品的目的可能不是針對傷害他人,純粹只是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築物,藉以製造更多光束,裁家罪名不成立。
王官續指,雖然在每張涉案截圖裡的紅圈人,不論身形和衣裝與被告冼穎聰都是完全一致的,最顯眼是胸膛前的3個中文字,但同意辯方所指以協從者身份參與暴動的人,必須要知道現場主犯是有破壞社會安寧,但基於冼穎聰是一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未能滿足在現有的證據下冼穎聰有此「知悉」,未能令法庭滿意其個人作為是集體行為暴動的一部份,裁定罪名不成立;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認為冼的「知悉」和意圖自己或他人使用涉案物品用來傷害他人是罪行有關作為的一部份,但冼從來沒有拿出涉案物品使用,其攜有目的可能不是針對傷害他人,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王官其後表示,將為被告鄺穎心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至於被告馬紫妍、姚珈瑜及17歲女生,將為各人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
另一同案被告顧嘉杰(25歲、廚師)則早前承認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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