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時任警長涉嫌於3年間4度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以及虛報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時任警長今日(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4項欺詐罪。案件押後至8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羅志民被控於2017年8 月10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四度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該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借貸服務,及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的借貸服務,每月總供款額為港幣4,8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儲蓄互助社向自己批出4筆港幣168,000元、172,080元、201,024元及222,000元的貸款,而導致自己獲得利益,或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情指,被告於1991年加入警隊,翌年成為警察儲蓄互助社社員,2007年晉升為警長。被告於案發期間,以虛假陳述誘使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涉案4筆貸款。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首3份貸款申請書內,向儲蓄互助社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但實質欠2間銀行及1間財務公司數十萬元;被告在申請第4筆貸款時,在貸款申請書內亦漏報了每月數萬元。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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