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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男高級督察於2021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涉嫌強吻和非禮懷孕女店員胸部,並提出付100萬元予女事主及其丈夫,以換取兩人不追究事件。他否認猥褻侵犯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雅忻今(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罪成,押後至7月28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34歲被告李卓賢,被控於2021年11月23日,在尖沙嘴美麗華廣場1期2樓的店鋪內猥褻侵犯X;及於同日同地向X和Y建議付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遭被告猥褻侵犯。 

案件將於7月28日判刑,李卓賢期間須被還押。禇樂琪攝
案件將於7月28日判刑,李卓賢期間須被還押。禇樂琪攝

梁官裁決時,引述女事主X證供,指當晚在模型店內遭被告強吻及拉低衣領、伸手捏其胸部,X嘗試推開但不果,她其後通知丈夫Y,Y到場後拉下店舖鐵閘及報警,被告一度跪地求饒,表示如果警察到場「自己就會咩都無」,並提出給予「一球」及「兩球都得」;雖然辯方質疑X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有出入,但都只是案中枝節,不影響X的可靠可信性。

梁官亦翻看過閉路電視片段,雖然拍攝不到案發過程,但錄到X遭非禮時曾多次喊叫「喂」,能從中感到X的驚慌;Y的證供亦與片段互相支持,梁官認為2人均是可信可靠,即使X和Y的證供非完全脗合,但考慮到事發突然和非常衝擊,存在小誤會亦可理解。

被告早前出庭供稱,他當晚曾飲酒,案發時X苦苦哀求他買模型,好讓其銷售額達標,被告其後感不耐煩,曾用手撥開X,他否認非禮X,而他提出「一球」是順應對方,希望對方願意讓他離開,他亦因為身份敏感,不希望警察到場。

梁官批評被告證供完全不可信,指既然被告當X朋友,當晚願意到店舖聽X傾訴及想幫助X,卻又感到不耐煩,證供自相矛盾和不合常理;被告聲稱自己無犯事,卻求饒和提出給予金錢,就憑被告職業,他理應比常人更清楚法律,其一心只想離開、並無妨礙司法公正意圖的解釋不可信和不合理。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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