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2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無罪釋放,其中「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暴動罪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認為沈官犯錯要求上訴庭下令重審。上訴庭今指沈官處理證據時犯下嚴重錯誤,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悖常理,但因其中9名被告已離港而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針對包括陳虹秀在內4名留港被告則裁定上訴得直,撤銷4人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
首案8名被告包括24歲自僱人士余德穎、23歲學生賴姵岐、27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3歲廚師龔梓舜、43歲社工陳虹秀、19歲無業簡家康、24歲莫嘉晴及25歲無業梁雁彬。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經審訊後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其餘7名被告最終全部被判罪名不成立。余德穎、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已離港。
次案5名被告,分別是23歲電競選手張浩輝、21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5歲文員蘇美莉、17歲李盈莉,他們同被控於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受審後悉數罪脫,全均離港。
上訴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證據絕不薄弱,雖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可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不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故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義。
現時仍在港的4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其無罪裁決被撤銷,案件需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亦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上訴庭亦擱置沈官早前批准陳虹秀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訟費的命令。賴姵岐對於律政司上訴得直表示「沒有感受,都預咗㗎啦」,陳虹秀亦指「我預咗」,相信如被告們本身被裁定罪成,現在已快將刑滿釋放,但現時等候案件重審則無了期。
上訴庭表明如非另外9名被告已離港,令文件未能妥為送達,才撤銷針對9人的上訴,與上訴理據無關,否則亦會裁定針對9人的上訴得直,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上訴庭指沈官裁定被告無罪的事實裁斷是明顯錯誤,忽略檢控基礎,認為沈官觀點及處理手法明顯犯錯,沒有充分考慮案件整體性質及環境,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以致沒有掌握案件的全貌,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
對於沈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上訴庭指沈官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局限於陳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沒有考慮陳是否藉着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犯案或共同犯案,表明沈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的角色,去認定陳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是法律上犯錯及有悖常理。
上訴庭透過是次上訴解釋,在「串謀參與暴動罪」或「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中,若證據證明兩名被告人協議自行發起非法集結或暴動,知道或意識他們行為的後果是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罪成,控方無須證明兩人協議多找一人參與。若兩名被告協議參與別人發起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他們必然知道或意識到會有多一人參與其中,亦足以構成罪成。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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