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調查人員7月10日進行「曙光行動」,在筲箕灣一間魚檔內拘捕一名45歲越南籍女子,她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該女子周三(1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同時,她亦被控一項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20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20個月。
入境處表示,該女子被捕時正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她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並涉嫌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入境處於7月10日至昨日(13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7個目標地點,包括魚檔、工業大廈、裝修中單位、回收場、餐廳、零售店鋪、貨倉及菜檔,共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5男8女,年齡介乎23至58歲。當中一男一女持「行街紙。另外,一男兩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3男1女,年齡介乎58至63歲。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僱主須確保員工是合法受聘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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