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退休老翁涉於2021年及2022年,數度在旺角、大圍和中環以二胡演奏歌曲 《願榮光歸香港》。他否認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及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共7罪,案件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被告在盤問下表明「我不單單嫌(申請牌照的程序)麻煩,又嫌法律不合理同過時」,並認為他自己沒有符合籌款活動的3個控罪要素,包括「組織」、「參與」及「提供設備」。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後至8月9日進行結案陳詞。
被告李解新被票控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及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傳票控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9月9日及2022年9月29日,分別在港鐵旺角東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擴音器;以及於2022年6月24日、8月24日和9月29日,分別在大圍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籌款活動。
選擇親自抗辯兼有普通話傳譯的李在盤問下被問及,涉案錢箱是否有金錢,李指「肯定有錢」,但不肯定是否途人擺放,「或者係我自己,或者係你(主控)畀我嘅」,更反問主控他在各種原因下是否不能將金錢擺放在其自己身上。
李再被控方問及,是否同意因對於牌照辦公室的程序感到麻煩而沒有申請牌照。李表示,「我不單單嫌麻煩,又嫌法律不合理同過時」,並反問在整個世界內像他進行藝術表演的人會否申請牌照,以及會否等待14日的批准,亦認為他自己沒有符合籌款活動的3個控罪要素,包括「組織」、「參與」及「提供設備」。李續再問及,知道與否進行募捐或援助時不需要許可證。李指「作為市民,無理由研究每一條法例,但當覺得不妥時,已由籌款更改為援助」。另當被問到認為不妥時,有否到政府部門了解牌照的執行,李稱「為什麼我要了解,我無呢個必要」。
至於涉案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李在盤問下認為其歌詞沒有關於反政府及港獨的意思。惟控方反駁他,是否代表觀察歌詞後才認為不是反政府。李回答,這是政治問題,而他只懂二胡演奏,重申案發時只演奏7個音符。同時,陳官亦追問李,是否同意其演奏的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是一樣。李同意,但指出歌詞則各有理解。
控方再問及李,他有否認為自己的表演會把社會運動後情緒還未平復的人,致出現死灰復燃的風險。李不同意,「事實證明直到而家都無風險」。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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