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三年前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指她收取預支片酬後沒有履行電影合約接拍電影,要求她賠償至少1276萬元損失。案件管理會議今於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透露案件涉逾500份文件,雙方將在審訊中各自傳召兩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需時八天。何志賢聆案官批准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亦會另訂日子再作審前覆核。

兩名原告依次為余毓興和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須出演4部指定電影。二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要求張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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