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衝突,其中大批人入夜後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多人被捕。其中現23歲女子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裁判官劉淑嫻今日(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該次集結規模約100人,暴力程度較低,警方亦沒有舉起警告旗幟,同時被告並非擔當號召等角色,身上只是防衛性物品,罪責較輕,再考慮她等候判刑時獲得專業資格並服務社會,酌情扣減至判監2個月。

被告余巧茵(現23歲)承認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外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事隔約2年才被起訴,再等待11個月後直至今日(27日)才接受判刑,足足經歷了約3年時間,對其人生規劃有影響,只希望法庭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且被告早前已還柙了39天,作為有專業知識的人士需要先後2次出入監房,對她帶來沉重打擊,其管有物品也只是防衛性,並沒有任何包括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及易燃物品,同時她沒有擔當號召等角色,其出現時間亦較短及參與程度極低,只僅2分鐘24秒,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因素大於懲罰性。

劉官先引述早前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指,她出身於基層家庭,從小自強不息,自己賺取大學學費及生活費,因社會氛圍而參與該次集結,但她沒有作出堵路,事後已感到悔疚,亦承認事件非常魯莽,對父母感到愧疚,同時有老師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成績優異,為一位有熱誠的人,而且被告有利用其醫護知識,幫忙抗疫及協助老人家。

劉官判刑時指,檢視各個閉路電視片段後,提到案發當日有人進行「快閃」行動,該次集結的規模約100人,歷時大概5分鐘,暴力程度較低,期間警方沒有舉起警告旗幟及使用催淚彈,當中沒有無辜途人受傷,亦沒有針對風險較高的建築物及政府機構。劉官續指,被告並非主導角色,沒有擔當號召等角色,參與程度有限,同意辯方所指其身上只是防衛性物品,沒有易燃物品及雷射筆,罪責相對上較輕,亦沒有證據顯示出被告案發時曾作出實質行動及有預謀犯案,甚至沒有使用及鼓吹他人使用暴力,但被告作為參與的一分子,當然根據法例她是鼓勵在場人士,只是嚴重性較輕微。

劉官另指,考慮本案的暴力程度及情節相對較低,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開審當日承認控罪,可獲4分之1扣減,再考慮各封的個人信件、被告因案件延誤期間而獲得專業資格並服務社會,酌情額外扣減共1個月,終判囚2個月。

另同案被告林韋承(24歲,音響工程人員)、黎卓然(30歲,戲院經理)、文城康(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陳堃榮(18歲)、謝誠謙(28歲,工程師)、戴偉軒(29歲,侍應)及陳朝安(28歲,銷售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3日求情及判刑。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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