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俱樂部女職員於2018年至2019年間遭男上司性騷擾,包括用手撫背、及在她被雨淋濕後盯着胸部,她曾報警但警方稱證據不足,最終她辭職,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指控男上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暫委法官林美施今(28日)頒下判詞,下令男上司賠償共9萬元,指他持續性騷擾申索人約一年,導致申索人感到焦慮和出現閃回等,與男友及其他男同事的關係亦受影響。

申索人以C作代號,時任職俱樂部的活動策劃;答辯人為營運經理Hau Kar Kit。

判詞指出,答辯人一直缺席聆訊,亦沒有派法律代表應訊,而法官考慮過C和她前同事的證供,認為證供合乎邏輯及互相支持。C曾出現閃回及害怕再次被性騷擾,她對於其他男同事的肢體動作敏感及會保持距離,她和男友的關係亦受影響,曾因男友突然觸摸她背部,而在街上大聲喝男友和尖叫;當她和男性突然有身體接觸時,會感到壓力和害怕。

法官在判詞指,答辯人持續性騷擾C約一年,導致她受到冒犯、感到羞辱和焦慮,C作出投訴,卻仍無法阻止答辯人的行徑,最終她為了自救只能離職;C辭去她珍惜的工作,是受到答辯人性騷擾所逼使。法官頒令答辯人須就C受到情感傷害,賠償8萬元;答辯人濫用上司地位,無視C對他的投訴,另作懲罰性賠償1萬元。

根據申索人入稟狀,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C斟水在茶水間遭答辯人由下而上撫摸她背部。C欲離開時,答辯人着她泡茶並注視她短裙下的雙腿;C準備活動食物時,答辯人在狹窄的門口,從後以胸部貼碰C肩膀和上臂;答辯人經常在C更換制服前後,注視她的身體;有一次,C穿白色Polo裇衫時被雨淋濕,答辯心盯着她的胸部;答辯人曾多次撫摸及握着C的手腕和手臂等。

C曾向俱樂部主席報告事件,惟答辯人其後仍多次性騷擾她,C曾報警但警方表示證據不足,C在2019年6月辭職。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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