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19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8名男女涉於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有人投擲物品和拆磚搬磚等,當中一名16歲少年另涉攜有2支扳手及1支雷射筆。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今(29日)於西九龍法院裁定其中7人暴動罪成,1人罪脫。7名罪成被告須還柙至8月16日求情,及8月26日判刑。
法官今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單純身處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責,但以當時環境和反修例事件的社會背景,不論能否聽到警方警告,現場人士必然會知悉正在發生暴動,如果無意參與暴動,不會走近或逗留軒尼詩道。
高家慧被拘捕時穿黑衣黑褲、雨衣、攜雨傘和戴口罩,但當時高已經由機動部隊制服,但控方沒有任何證供去指出高是如何被制服,拘捕警員亦不知道制服高的機動部隊隊員是否首名接觸者,至於高為何在現場被警員命令伏在地上,也無相關證供,故不能肯定高有參與暴動,雖然其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故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除了高以外,各被告由被目擊、截停和控制都在暴動範圍內,雖然不能肯定他們何時到達暴動範圍,但警方與示威者在現場已對峙一段時間,D3在警方推進不久後被截停制服,他不會是突然出現於該處,肯定是於暴動時留在現場和靠近警方的示威者,由於走避不及而被制服;加上各人穿黑色衣物及有人攜有防毒面具等裝備,故排除各人只是無辜路過。另外,謝芷盈和周貝家雖有出庭供稱自己路過,但其證供均不獲接納。
法官最終裁定7人暴動罪成;16歲被告另管有雷射筆及保管兩個扳手,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蘇管有噴漆及扳手,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除謝、吳及16歲少年外,其餘人亦被裁定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謝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罪。
各人還柙至下月26日候判,將於早前承認暴動罪的同案19歲被告曾令兒一同判刑,期間吳、蘇、曾和16歲少年將索取教導所報告。
被告依次為25歲謝芷盈、19歲吳俊傑、24歲李苑瑩、34歲文員黃為瀚、36歲設計師周貝家、20歲學生高家慧、16歲少年及19歲蘇家揚。高家慧今被裁定罪脫。
8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
16歲少年另涉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2個扳手。蘇另涉管有噴漆及扳手。除謝、吳及16歲少年外,其餘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謝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罪。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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