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名前銀行職員串謀收賄逾20萬元,將銀行電腦系統內客戶的機密資料洩露予他人以兜售個人貸款業務,今日(31日)被裁定貪污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叶輝,43歲,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前豐盛理財客戶經理,被裁定37項罪名成立,即七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30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同案被告黃曉欣,38歲;石彥汭,35歲,同為星展銀行前私人貸款業務顧問,及查卓鋐(前稱查宇及查力),34歲,星展銀行前私人貸款業務經理,分別被控其中五項貪污罪名,亦被裁定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將案件押後至8月18日進行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件發生於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當時叶輝是星展銀行豐盛理財客戶經理,派駐到北角分行,負責處理該行資產逾100萬元的客戶。查卓鋐是星展銀行無抵押貸款部的私人貸款業務經理,負責監督一組私人貸款業務顧問,以推廣個人貸款業務。
星展銀行設有一個儲存客戶機密資料的電腦系統,叶輝獲授權取用有關系統,而私人貸款業務職員則不獲授權接觸客戶機密資料。
案情透露,叶輝分別與5名星展銀行私人貸款業務職員包括同案3名被告達成協議,由叶輝從銀行電腦系統取得客戶機密資料,提供予其中4人包括黃曉欣及石彥汭兜售個人貸款業務。如4人成功促成客戶貸款,須向叶輝提供淨貸款額的某百分比作為報酬。
叶輝又指示石彥汭,把他從銀行電腦系統取得的客戶機密資料,洩露給另外兩名人士以兜售個人貸款業務。二人分別為一名財務中介及另一間銀行的職員,成功兜售貸款後須向叶輝及石彥汭支付淨貸款額的某百分比作為回佣。
廉署調查顯示,叶輝在案發期間在星展銀行電腦系統內取得客戶的機密資料,洩露予他人以兜售個人貸款業務。叶輝及石彥汭因而收取非法回佣逾20萬元。
星展銀行不容許其職員接受與其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利益,或為推廣貸款服務而向任何未經授權的一方透露銀行的機密客戶資料。
星展銀行在廉署調查該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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