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藝人周永恆今年4月疑出言恐嚇斬死妻子,被捕後他在警署拒絕配合警員採指紋,及後向警員吐口水。周今日(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9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精神、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續准保釋。
被告周永恆(39歲,報稱為藝術家)被控於2023年4月20日在元朗警署內抗拒偵緝警員9085執行職務;及同日在元朗警署的報案室襲擊9085。周早前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則獲控方撤回。
案情指,2023年4月17日,被告因另案被捕,他感到不適及要求送院,1日後他重新被捕,警員9085和同事嘗試帶被告去套取指紋,但被告拒絕,9085再三發出警告,但不獲理會,及後9085與同事強行帶被告進房套取指紋,期間被告仍拒絕配合並握緊拳頭;被告因抗拒警員而再次被宣布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但表示不適及要求送院,被告在擔架牀等待期間,向9085的上衣吐口水。
被告過去有兩次案底,其中一次與襲擊類同。辯方大律師常子謙求情指,被告已從事演藝事業約20年,他現時與妻子、4歲兒子及已退休的雙親同住。被告因腦內腫瘤而患情緒病,在2022年底切除腫瘤後,他向精神健康中心求診,並獲處方抗抑鬱、驚恐症和焦慮的藥物,至今仍須接受藥物治療。案發時,被告與妻子爭執期間涉出言恐嚇,因而被捕,當時警方直接打算為被告套取指紋,被告心中委屈便拒絕配合,導致警員最終將他抬入房取指紋。
辯方指,套取指紋期間有警員襲擊被告,他及後有作出投訴,送院後醫生亦處方止痛藥。而被告在等往送院時看見9085,一時「火遮眼」便向對方吐口水,警員並非受傷,故希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刑罰。
張官指控罪嚴重,雖然警員無受傷,但吐口水行為極侮辱,惟考慮到被告可能受情緒病影響,因此押後判刑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等,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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