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涉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隨即改判監禁5年。他早前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上訴聆訊將在下周三(8月9日)進行。根據司法機構顯示,案件將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5名法官均為本地法官,是繼黎智英保釋案後,第二宗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的《香港國安法》終極上訴案件。
司法機構:一直按國安法安排指定法官
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案件,但表明一直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安排指定法官審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所有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於審理期間均是指定法官,即確認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位法官均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
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指。按現行機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挑選及邀請非常任法官參與審理終審法院案件時,會按照一貫做法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法例的規定、有關法官可否抽空參與聆訊、他們的法律專業範疇,以及須進行聆訊的案件性質等,作出適切的安排和決定。
司法機構另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可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一年。《香港國安法》並沒有對指定法官的國籍有任何規定。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今年5月,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上訴:(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二)《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條文會否容許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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