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生效以來,昨日(4日)再有2名「劏房」業主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違例,其中一名業主沒有按法例在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被判處罰款共2,700元;另一名業主除了沒有按法例提交表格AR2外,還濫收水電費按金,被判處罰款共12,500元。
上述案件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揭發,並在有需要時與其他部門協作合作,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提出檢控,租客無須出庭,亦可成功將違法業主定罪。另外,估價署亦會跟進舉報個案,並於今年4月起提供一份簡單表格(表格AR3),讓租客把其租賃的基本資料,透過網上或紙本表格交估價署,查詢估價署是否已經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作適當跟進。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深夜在社交平台分享上述個案,並在帖文中強調,如發現有違規行為,估價署定必嚴肅處理。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深夜在社交平台分享上述個案,並在帖文中強調,如發現有違規行為,估價署定必嚴肅處理。何永賢又提醒,根據《條例》,業主若濫收費用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再犯則可處罰款25,000元。
如業主沒有按法例提交表格AR2可處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生效以來,昨日(4日)再有2名「劏房」業主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違例。資料圖片
何永賢續指,估價署已開始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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