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等四類人士傳播《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上月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本周一已提出上訴,今把上訴許可申請的草擬通知書上載至政府網頁,指出陳官沒有考慮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屬法律上犯錯,而且認為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決定,並要求上訴庭批出臨時禁制令,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正待法庭審理。

律政司早前入稟要求禁制,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人,協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許他人傳播《願榮光》的人,傳播或表演《願榮光》的曲詞。

律政司在上訴許可申請的草擬通知書中提到,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司法機關應當切實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部份。律政司認為法官陳健強考慮禁制令申請時只把國家安全事宜給予相當大的比重,而非凌駕性比重,屬法律上犯錯。

陳官裁決時指禁制令所涉的四項非法行為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更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香港國安法》第二條指明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律政司認為陳官考慮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時,錯誤使用一般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相稱性測試,而法庭應該顧及它需履行憲法義務,批出禁制令來協助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除非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無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項非法行為,否則必須批出禁制令。

陳官提到律政司必須證明沒有禁制令便會無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為,以及禁制令是否可產生比刑法更大的阻嚇效果,律政司認為此屬過於嚴苛及錯誤的法律測試,陳官沒有考慮到禁制令有助於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刑法,以及批出禁制令有助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錯誤而狹窄地聚焦在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遠超於違反禁制令的懲罰。

陳官認為民事禁制令無助執法,沒有真正功用,律政司則反駁指陳官不遵從行政長官對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行政長官已證明四項非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構成國安風險,違背國安利益,而且《香港國安法》指明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故法庭在處理涉及國安事宜時,行政長官的意見必須給予最大比重。

律政司強調法庭判斷禁制令有沒有真正功用時,必須考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已證明四項非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願榮光歸香港》被有效地用作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創作《願榮光歸香港》的目的是要激發起反抗建制的情緒及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信念、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獨立」的情緒並危害國家安全。

律政司提到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願榮光歸香港》仍在網上廣泛流傳,不少人以偽名上載及轉發歌曲,令調查困難及需時更長,至今只拘捕及檢控到少數人,故透過刑事檢控及執法只能向犯下四項非法行為的人士極少阻嚇作用。律政司指禁制令可防止未干犯四項非法行為的人士違反禁制令,移除公眾以為傳播《願榮光》沒有法律後果的錯誤思維、禁止以播錯國歌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但陳官卻未有考慮。

陳官認為加強《香港國安法》的教育比頒布禁制令更為有效,律政司則斥公共教育與法庭命令不能一概而論,認為法庭命令絕對比要求市民守法更為有效,以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陳官亦指禁制令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等刑法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則指執行禁制令及刑事檢控沒有兼容性問題,根本沒有衝突,為維護國安更應兩者並行,禁制令更可補救刑事檢控有時限的缺點。

陳官裁定批出禁制令會對無辜人士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令他們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被迫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歌曲的正當活動。律政司批評此判斷完全錯誤,因為禁制令旨在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刑法本身已禁止惡意傳播《願榮光》的行為,認為陳官毋須考慮無辜人士會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的正當活動,。

陳官曾指出某人因同一行爲受到刑事檢控和民事藐視法庭訴訟,會造成「一罪兩審」的情況,但律政司則認為某人同時受到刑事和民事檢控時,法庭會確保被告不受任何不公平待遇。律政司認為禁制令及刑事檢控同時並行,比起單以刑事檢控,加強阻嚇作用,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項非法行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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