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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今日(15日)宣布,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完成對瑞士盈豐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就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600萬元罰款。

金管局指,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防止賬戶被濫用進行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
金管局指,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防止賬戶被濫用進行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

金管局指,今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對瑞士盈豐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所作出的。

當局表示,經調查發現瑞士盈豐香港在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對從另一間金融機構轉到該行的客戶實施的客戶盡職審查,以及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對其他客戶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實施的盡職審查和持續的盡職審查,存在管控缺失。

此外,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瑞士盈豐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認可機構防止賬戶被濫用進行金融犯罪以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的重要措施。認可機構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的主要持份者,在經營業務之際,應秉持載於《打擊洗錢條例》及金管局有關指引和通告中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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