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輸入外勞首輪申請近日結束,有工會指部分僱主在勞工處網站張貼招聘告示,條件過於苛剋,質疑是想製造請不到人的假象,為輸入勞工「鋪路」。發展局今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公司的招聘事宜,但提醒有意輸入勞工的僱主,在進行本地招聘時提出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相關職位本地勞工的每月工資中位數,要求條件亦須合理,否則其輸入外勞申請不會受理。
需在申請輸入外勞前4個月內進行本地招聘
發展局重申,申請輸入勞工的總承建商,須在申請前4個月內就擬輸入勞工的工種/職位先進行本地招聘,其申請始會獲考慮,以符合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原則。
本地招聘的具體安排亦有所規定,有關招聘須遵從發展局在計劃的專屬網頁公布從事相關職位的聘用條款,包括工資水平、每月/每周正常工作日數、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及最低入職資歷/經驗要求,以確保進行本地招聘的條款是切合本地勞工市場的情況,例如技術工人普遍只要求具一般中文溝通能力,基本上無要求英文語文能力(不懂中文溝通者除外)。如僱主有個別語文要求,須是合理地因應個別職位特別需要而提出。
一旦違規會被終止外勞申請或施加行政處分
換句話說,輸入勞工的僱主進行本地招聘時所提出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從事相關職位本地勞工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否則,其申請將不獲受理。倘發現其招聘工作並未有按有關規定完成,發展局可終止處理其輸入勞工配額申請,及/或施加行政處分。
僱主不得向外勞索取回扣
輸入外勞的僱傭合約亦訂明除該合約有所規定(例如提供居所的僱主可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相應期間的實際住宿成本,最多只可佔該期間應支付工資(不包括超時工資)的10%)或香港法例的規定(例如損壞僱主的物品)外,僱主不得扣除輸入勞工的工資,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與輸入勞工訂立任何協議,要求他們將全部或部分工資交回僱主,或從他們索取或接受該等回扣。
發展局強調,僱主如被發現違反任何與輸入勞工相關的法定條文或「標準僱傭合約」的任何相關要求,或未能證明已按照指定要求進行本地招聘可受到行政處分,視乎違規個案的嚴重情況可被撤銷已批出的配額及禁止其參與計劃的輸入配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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