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申請《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被拒後提出上訴,質疑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錯誤判斷禁制令沒有真正功用,又沒有考慮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屬法律上犯錯。律政司認為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決定,並要求上訴庭重新考慮後批出臨時禁制令。陳官今午頒布書面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陳健強在728日拒絕批出《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在87日申請上訴許可,並提出7個上訴理由,幾乎挑戰他所有的決定,明顯是想重新改寫大部分論點,但由於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問題又屬嶄新領域,陳官遂就律政司提出的議題均可說是法律問題,而傾向批出上訴許可。但陳官表明他是行使酌情權去決定是否批出禁制令,而律政司需滿足更高門檻,才可說服上訴庭去推翻其決定。

陳官在判詞中提到,律政司指有關國家安全事宜的司法酌情權極其有限,又認為除非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無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項非法行為,否則必須批出禁制令,表明其禁制令申請不大可能被拒。陳官雖已裁定禁制令所涉的四項非法行為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但律政司首次提出法庭判斷禁制令有沒有真正功用時,必須考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並對行政長官的意見給予最大比重。陳官不理解為何律政司會認為法庭並不能適當評估禁制令的有效性。而對於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律政司力陳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應佔凌駕性比重,可確證禁制令的有效性。陳官接納上述上訴理由均屬法律問題,就此批准上訴許可。

陳官另提出,律政司指他沒有考慮他早已在判詞列出的多個事項,又指陳官錯誤裁定是次禁制令不能確認《願榮光》的歌詞「內容」屬違法,故亦不能有效命令網絡平台營運商把歌曲及影片下架。律政司反駁指「內容」是指網上所傳播令人誤以為《願榮光》是國歌的不準確內容,認為陳官錯誤詮釋「內容」一詞。陳官則指他與法庭之友對「內容」一詞理解相同,律政司在審訊時亦沒有提出其詮釋屬錯誤,但由於申請禁制令的重點明顯是希望法庭命令網絡平台營運商把《願榮光》歌曲及影片下架,故批出此上訴理由。

陳官裁定禁制令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等刑法的檢控程序有衝突,但律政司認為執行禁制令及刑事檢控沒有兼容性問題,根本沒有衝突,此點提出有關衝突與法庭酌情權無關的法律問題,故亦批出此上訴理由。另一方面,律政司直指陳官拒批禁制令屬錯誤,要求上訴庭推翻其決定,重新考慮其申請並批出臨時禁制令。陳官最終就上述上訴理由批准上訴許可,交由上訴庭處理有關議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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