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天刊憲更改《食物安全條例》的《食物安全命令》,禁止來自日本十個都縣的水產品,以及有待完成檢測的日本其他地區水產品進口。有關命令將於周四(24日)零時起生效。 

在更改的《命令》下,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長野和埼玉十個都縣,並於周四(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均一律禁止輸入香港。 

同時,自周四起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日本     進口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如被食環署食安抽查,且有待取得食安中心在輻射測試清關程序完成後發出的放行信,則一律不得在本港供應。         

《命令》又指明,違規者可被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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