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摩洛哥籍男侍應於去年10月初在北角電氣道一帶,拆下共24支國旗和區旗、再拋出馬路。他否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辯稱當時飲醉酒,又稱前年與妻子離婚後便開始喝酒。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今午裁定被告侮辱國旗罪脫,但侮辱區旗罪成,指控方未能證明當時醉酒的被告有特定意圖去侮辱國旗,而侮辱區旗罪則毋須證明特定意圖,故被告神智不清亦不構成辯解。被告續准保釋至9月14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36歲摩洛哥籍被告Mezouar Zakaria、報稱侍應,被控於去年10月2日在北角屈臣道與電氣道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2支國旗;以及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2支區旗。
案情透露,當時約200支的國旗及區旗懸掛在港島馬路旁,但在案發後的凌晨時份,警員到電氣道巡邏並發現逾20支國旗及區旗倒在地上。被告不爭議控方案情,並承認閉路電話拍攝到他拆下涉案國旗和區旗、再拋出馬路,但供稱他當時飲醉酒及無法記起事件。
鄧官在判詞中,指無法排除被告當時飲醉,在閉路電視影像中被告揮動手臂及向空氣喝罵,這不可能是刻意表現,被告當時衣著普通,他沒有政治聯繫,警方在他家中亦沒有進一步發現。從證據來看,當時只是醉漢把國旗及區旗連旗杆拉下及拋在路上。
判詞續提到,被告案發時的行為構成玷污國旗及區旗,而《國旗及國徽條例》中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旗、即屬違罪,《區旗及區徽條例》亦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區旗、即屬犯罪,雖然兩者均使用「故意」一詞,但前者英文條文使用「Intentionally 」及後者使用「Wilfully」,鄧官考慮到立法原意,認為前者須證明被告具特定犯罪意圖(specific intent),而控方未能證明當時醉酒的被告有特定意圖,故裁定侮辱國旗罪脫。
就侮辱區旗罪,鄧官則認為「Wilfully」涵蓋「魯莽 ( Recklessness )」,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而被告飲酒及神智不清亦不構成辯解,故裁定侮辱區旗罪名成立。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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