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囚犯與31歲胞妹為改善獄中生活,行賄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逾萬元,將眼鏡等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兩人早前各承認3項行賄公職人員罪,裁判官香淑嫻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胞妹先後在懲教人員工作浴室及長沙灣食肆會見涉案懲教助理,以字條與兄長溝通,可見其明知自己行為違規,甘願被兄長利用再三犯案,囚犯及胞妹分別判囚6個月及3個月。
香官判刑指被告夥同犯案,2個月內3次干犯,根據上訴庭指引貪污案件須判刑阻嚇,胞妹吳樂澝關愛兄長、愚蠢犯案均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來減刑,吳樂澝31歲、已婚,在懲教人員工作浴室及長沙灣食肆會見涉案懲教助理,以字條與兄長溝通,可見其明知自己行為違規,甘願被兄長利用,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故須判囚。香官轉指囚犯吳天文方為本案始作俑者,利用胞妹犯案。香官分別以9個月及4.5個月為吳天文及吳樂澝各罪量刑起點,認罪分別扣減至6個月及3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案情指,廉署接獲懲教署投訴,調查發現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吳樂澝與一名駐守荔枝⻆收押所的二級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並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對方,吳天文及吳樂澝向其提供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35歲荔枝角收押所囚犯吳天文及31歲胞妹吳樂澝,同承認向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過萬元賄款,作為對方將上述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吳天文的報酬。涉案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則被控3項公職人員受賄罪,獲准保釋至下月13日再訊。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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