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早前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被拒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上月批出上訴許可,以待上訴庭重新考慮會否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根據上訴庭命令把上訴通知書及有關命令上載於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公眾人士可透過網址或掃描二維碼下載有關文件。

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在728日拒絕批出《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在87日申請上訴許可,陳官則在823日頒布判詞指,律政司幾乎挑戰他所有決定,並欲重新爭辯大部分已處理議題,但由於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問題又屬嶄新領域,遂就律政司大部分上訴理由批出上訴許可。

有關命令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閱讀律政司的單方面傳票申請,以及國安處電腦組警司黃靜嫻的宗教式誓章與誓章內所提及的證物後,在830日下令律政司可把其上訴通知書及其命令,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被告,在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發布文件副本,並於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的顯眼地方穩妥展示載有連結至上述文件二維碼的通知書等。

律政司在上訴通知書中,要求上訴庭推翻陳官早前拒批《願榮光》禁制令的決定,並要求上訴庭重新審視本案的法律議題,並運用司法酌情權,批准其臨時禁制令申請。律政司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到,國家安全至關重要並有凌駕性地位,法庭行使職權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執行《香港國安法》時,必須遵循此一大原則。律政司認為陳官只把極為重要的國家安全事宜給予「重大比重」,屬法律上犯錯。

律政司又認為陳官已裁定禁制令所涉的四項非法行為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但卻在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一環使用了錯誤的法律測試,狹隘地側重於律政司需要證明禁制令可比刑法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再考慮違反禁制令的的懲罰是否遠超於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律政司指處理國安事宜及一般刑事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測試不盡相同,法庭亦必須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及職責,以及涉案的重要法律及事實議題,故認為除非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無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涉案四項非法行為,否則必須批出禁制令。律政司認為其禁制令申請不大可能被拒,而且批出禁制令有助於實現公衆利益目的。

對於陳官裁定涉案禁制令沒有任何實際效用,律政司則重申行政長官在今年711日已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證明禁制令所述的四項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該證明書也對法院有約束力,故認為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並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如行政機關評估禁制令屬必要或有效,法庭便應尊重該評估,只能在極其例外情況下才可拒批禁制令。

至於陳官認為禁制令及《香港國安法》等刑事法律的執法行動,不能相互兼容且互有衝突,律政司則力陳涉及國安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並不存在不相容或發生衝突等操作性問題,反而認為禁制令及刑法能相輔相成及並行不悖,比單靠刑事檢控制度更為有效。」

公眾人士可透過下列網址了解有關文件內容: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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