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足球員被指於前年3月在私家車上強姦相識數天的17歲少女,他否認強姦罪,案件今(6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被告邀請她外出食宵夜,其後駕車載她到大潭水塘,在車內後座強吻她,並脫去二人褲子;女事主指曾向被告表示「唔好」,被告答「唔插入去」,最終卻將她強姦。事後X向家計會求助及進行緊急避孕,並在醫院報警。
被告葉嘉宇,被控於2021年3月16日在香港大潭強姦X。
事主X今午出庭作供稱,前年3月11日,她和朋友在小西灣海邊吹風和唱歌,被告上前搭訕及稱讚X的歌聲,兩人其後交換Ig及幾乎每天都會在Ig聊天。案發當日,X受被告邀請一起吃晚飯,被告駕車載她到太安樓買食物,其後被告表示「去一個靚啲嘅地方食飯」,X在被告車上看見大潭的路牌,她當時已感到擔心,但因為在被告車上及不知身在何方,她感到「無辦法」。
X稱被告駛至大潭郊野公園附近,兩人在車上用餐後,被告坐到後座與X聊天,被告搭上她膊頭及突然強吻她,X嘗試推開但不果。X憶述她中途曾經問被告「係咪有女朋友」或「係咪對個個都係咁」,雖然她不肯定自己問了哪一句,但記得被告回覆「你咁睇我㗎?」,X感到不好意思和用手拍被告背部,然後被告繼續毛手毛腳和強吻她。
X續稱被告強行脫去她的褲子、抬起她的腿及強姦她,她不斷說「唔好」,被告初時說「唔插入去,剩係擺係出面」,但X感到及看見被告有插入,而她亦開始放棄「剩係想快啲完」,被告又要求X為他口交,X雖然搖頭拒絕,但因為想盡快完事、便一度遵從。後來被告收到朋友WhatsApp訊息約他釣魚,X便提出「不如就去到呢度先」,被告便載了X回小西灣。
X回家後,在廁所看到內褲有血跡,及後傳訊息給朋友稱覺得「我好似被人強姦咗」,朋友其後前來找X,兩人聊天至凌晨4時許;X終在朋友建議下,前往家計會及服用「事後丸」。
控方開案陳詞指,X後來被轉介往瑪麗醫院,她最終報警。警方調查時,檢取了X案發時所穿的衣物,政府化驗師在X內褲發現有被告DNA的精液。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同意事實透露,被告在同年3月2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X在3月17日到家計會檢查,翌日X出現情緒不穩,須與瑪麗醫院精神科醫生進行會面。
法庭記者:王仁昌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