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聚集,試圖分散警方注意力以營救校園內的示威者;當晚213人在彌敦道被捕。其中14男女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暫委法官劉綺雲今(9日)於區域法院裁定14人罪成,還柙至9月26日求情及在10月4日判刑,期間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14名被告為18歲女生陳建堯、19歲李樂庸、19歲鄧燁明、19歲林紫晴、25歲孔君濠、23歲桂雋豪、25歲黎俊文、22歲劉達森、26歲李德輝、21歲魏健、23歲譚樂軒、25歲譚文駿、28歲譚伯全和24歲田浩輝。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譚樂軒另涉攜有1枝雷射筆,今被裁定在公眾管有攻擊性武器。
劉官認為,案發時不論有否聽到警方警告,任何身處暴動範圍一帶及附近位置的人必然聽到和感受到示威者的嘈雜聲、警方發射海綿彈和催淚煙、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的聲響及爆炸聲,而知悉發生暴動,任何無辜途人都必定會盡快離開現場;不可能有人在警方推進後進入暴動範圍而被誤會為暴動者、亦不可能有人在暴動範圍外被制服後遭入防線內。
劉官續指,無離開暴動現場的人是選擇不離開,並非因為警方展開圍捕前不給予他們離開的機會,他們是藉著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助長氣焰,是有意參與暴動;即使他們在警方推進前的一刻才進入,出現在現場的人亦必然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考慮到各被告被截停時的衣着裝束、及身上攜有口罩、生理鹽水等示威者常見裝備,加上各人並非居於附近一帶及無前往案發地點的理由,劉官指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在暴動現場的出現絕非偶然、無辜第三者,而是蓄意留守現場並具有參與涉案暴動的意圖,故裁定各人暴動罪名成立。
孔君濠在案中傳召了前女友何倩婷作辯方證人,何供稱當時想與孔分手、但不想「做衰人」,她在案發當日與另一男生到奧海城和朗豪坊一帶約會,曾行經彌敦道一帶及到酒店「開房」,期間她透過手機程式定位得知孔曾在櫻桃街公園附近,故懷疑孔當日跟蹤她。
劉官認為何當時受到情慾牽動而選擇與另一男生開房,反映她當時「感性大過理性」,但何卻理性分析跟蹤一事,這並不合理;而且何在分手前或分手後從未告訴孔,她知道對方當日跟蹤自己,在孔完全不知道她對自己行蹤有認知的情況下,劉官看不到任何理由辯方會無緣無故聯絡何作辯方證人,故認為何非實話實說。
被告林紫晴、譚樂軒有出庭作供,黎俊文傳召了工作夥伴作辯方證人,而鄧燁明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在場做志願急救員。但劉官均不信納各人說法。
另外,同案19歲被告李文彬,則較早前承認暴動罪,亦押後至10月4日判刑。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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