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無業男2019101日在荃灣參與暴動,其後與中槍男生「健仔」曾志健等3男棄保潛逃,去年7月在西貢碼頭打算乘船潛逃台灣時被捕。無業男早前承認暴動罪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求情指被告潛逃的517日中不見天日,承受巨大壓力,形同軟禁,法官彭亮廷今午在西九龍法院判被告入獄4年。

被告馮清華承認於2019101日在荃灣海壩街參與暴動;及於202010月某日至去年713日期間,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及完成對為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擁有救生員、急救等多種資格,目標他朝成為羽毛球教練,原正修讀運動相關高級文憑,惟因案發被捕中止。辯方續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案有特定政治目的聯繫或擔任領導者,身上只有防護裝備,沒有武器,妨礙司法公正亦出於受人唆擺,並非策劃者,最終經歷517日不自由的日子,形同軟禁,被捕後願意供出案件詳情足證其悔意。

彭官同意辯方就暴動罪之求情,惟辯方只著眼個人,忽略暴動整體作為,包括參與人數、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對峙時間、佔路範圍等。彭官指案中約有200人參與,大部份身穿防護裝備,戴防毒面具護膝等,以黑衣隱藏身份,可見被告有備而來參與暴動。

彭官續指示威者又佔領了整條海壩街,投擲汽油彈燃燒路障阻止警方推進,示威具一定策劃組織,又敲擊雜物以鼓勵群眾,公然挑戰警方執法及法治。彭官終以4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143個月。彭官亦接納被告並非潛逃策劃者,惟歸根究底也得被告首肯才能窩藏潛逃,被告咎由自取,不接納形同軟禁,以15個月為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其中一半分期執行,共囚48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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