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超聯、現丙組球會駿達守門員葉嘉宇,前年駕車到大潭水塘,涉在車內強姦僅第二次見面的17歲少女。葉否認一項強姦罪受審,案件在高等法院完成5日審訊,6人陪審團退庭商議近4小時後,以5比1大比數裁定葉嘉宇強姦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押後案件至10月5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葉的背景報告,期間葉須還押候判。
女事主X供稱,她於2021年3月11日和朋友在小西灣海邊吹風唱歌,被告葉嘉宇上前稱讚及搭訕,兩人交換IG後每日聯絡。被告於2021年3月16日邀請X一起吃晚飯,被告駕車載她到太安樓買外賣後,再駛往大潭進食。二人在車內進餐後休息聊天,被告搭她膊頭,突然強吻她,X嘗試推開但不果。她解釋自己當時非常緊張,又不擅於交際,故沒有叫被告不要坐近或不要搭膊頭。
X承認當時信任被告及對被告有好感,被告親吻她嘴唇及摸胸時,她主動問被告有沒有女朋友,又問被告「係咪對個個都係咁」,被告回覆「你點解咁睇我?」,X便拍被告膊頭安慰被告,並向被告道歉。X續稱,被告強行脫去她的褲子、抬起她的腿及強姦她,她曾稍微掙扎並稱:「唔好,唔想,我唔要」,但沒有踢開被告反抗。X被強姦後為了盡快完事,曾兩度為被告口交,被告事後載X回小西灣,X回家發現內褲有血跡,傳訊息給朋友稱自己「好似被人強姦咗」,及後服用「事後丸」並報警處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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